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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9-09-04 10:27

  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将《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电话/传真:0433-5710105。

  2.邮箱:fz5710105@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3.信函。通讯地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工程档案的管理,有效地收集、保管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我区建筑工程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档案应当集中管理、分级保管,规范整理、完整保存、有效利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向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的档案资料应是原始件。档案的各项签证手续必须完备,整理和编目等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相关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也应当设立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部门的建筑工程档案。

  第八条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和保管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建筑工程档案。

  (二)对接收进馆的档案和资料进行整理、分类、扫描、入档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工程档案的保管、利用、信息化建设、编研、咨询服务等工作。

  (四)对向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档案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参加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在做好建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收集城市建设各方面的资料,使建筑工程档案馆成为城市各类相关档案和资料的贮存、咨询中心。

  第九条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建筑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 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施工许可证期间,应与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签订建筑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筑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应编制的工程档案材料提交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持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具的《吉林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验收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在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档案合格的建筑工程发放《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档案不合格,没有领取《吉林省建设工程档案接受证明书》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对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送外,还应当做好整理、归档和利用工作,资料不齐全的档案应补齐后上交。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内,向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对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需对档案收进情况认真登记,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面按移交清单逐一清点清楚,并在移交清单上加盖公章方生效。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对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员必须对查阅、复印档案如实进行登记,注清借阅时间、借阅内容、借阅人姓名、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城市安全,维护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城市建设中涉及城市要害部位和特殊工程,以及档案形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建筑工程档案,实行控制利用。控制利用范围如下:

  (一)城市近期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基础设施档案;

  (二)航测底图、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军用地形图、水文地质勘测图、测绘档案;

  (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整体设计和平面布置图档案;

  (四)人防、消防、自来水、煤气、热力电力、通讯、桥梁、隧道等重要建筑工程档案;

  (五)党政军机关、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他等要害部门的建筑物、 构筑物档案;

  (六)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档案形成单位已申明不对外利用的工程档案;

  (七)土地、房屋、构筑物等存在权属问题且主管部门未作出批复的档案。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因公务需要利用建筑工程档案,必须说明利用目的,并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利用。利用重要的未开放的城建档案,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利用已开放的建筑工程档案。

  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需要利用已开放的建筑工程档案,除持有合法证明外,还需出示法院的立案证明。

  取得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除持有合法证明外,还需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及土地证,方可利用取得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建筑物档案。

  第二十一条  利用建筑工程档案,应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以欺诈、作假等手段,利用建筑工程档案危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在利用档案过程中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勾划、抽页、摄影、伪造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逾期向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的,根据《吉林省建设项目档案移交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档案,给利用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由档案提供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按规定向建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建筑工程资料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档案查询利用过程中损毁、丢失、涂改、勾划、抽页、伪造档案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2018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