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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发布时间:2011-01-22 00:00


第一条  项目背景
长白山位于吉林省东部,是欧亚大陆东端的最高山系,为世界自然保护地。2005年经吉林省委第7次会议同意成立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管委会,本规划是其委托管理区域旅游发展建设的行动纲领。
第二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法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家法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法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法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法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政法规)
11、《吉林长白山自然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
12、《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部门规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971-2003旅游总体规划通则》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8972-2003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7752-1999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17、《吉林省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2003-2020)
18、《长白山旅游总体规划》(1996)
19、《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4)
20、长白山“十一五”发展规划
第三条  规划成果
    本次规划成果包括:
    长白山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文本
    长白山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图则
长白山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说明书
长白山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专题研究
长白山“U”型谷整治规划
长白山北坡门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长白山西坡门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上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规划成果的修订与调整
    凡在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进行保护、利用、建设、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划,如确有需要,拟对本规划提出修订或调整时,须经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同意,报原受理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条  规划原则
1、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
3、坚持旅游资源为基础、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公平公正、良性循环开发的原则
6、坚持以人为本、可操作实施的原则
7、坚持因地制宜、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六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划分为三个时段:
近期:2006-2010年  启动阶段
中期:2011-2015年  发展阶段
远期:2016-2020年  完善阶段
第七条  规划范围
长白山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划分为三个层次:
核心景区——长白山自然保护区范围,是长白山保护的重点区域,在实验区内发展生态旅游,面积为1964km2。
规划区——长白山保护开发管理委员会按照省政府文件委托管理的区域,面积6718km2。
控制区——按照旅游发展的客观要求和申请世界自然遗产、垂直地带完整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要求将临近的松江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泉阳林业局、白河林业局、和龙林业局、长白县森林经营局、长白县林业局作为规划的控制区域,实施规划引导管理,面积12989.3k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