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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

发布时间:2011-01-22 00:00


第五十三条  旅游资源保护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约1965km2,按其功能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部分。
核心区面积1396.8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71.1%,是自然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域,除保护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巡护,定位观测研究和定期资源普查外,禁止其它人为活动,使其自然发展,作为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原始对照地,在核心区,不允许旅游开发和游人进入。
缓冲区面积209.0km2,占长白山保护区总面积的10.68%,是核心区的缓冲地带,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但因教学和科研目的,经过保护局批准,可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采集标本。
实验区处于核心区和缓冲区外围或某一区域,面积358.0km2,占保护区总面积的18.22%,是长白山保护区开展旅游业的主要基地,也是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科普教育基地。可开展科普性参观、旅游、夏令营等活动。
规划全面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包括土壤、森林、草地、水域、水体、植物、动物、大气等。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
1、控制旅游道路景观,沿线设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提醒牌”,危险地段设置观赏警示护栏。
2、实行固体垃圾分类收集方法,所有的固体垃圾全部运送到城市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
3、严格控制气体排放。长白山旅游城镇及各主题分区基础设施使用低污染能源,气体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4、景区内建筑设施一律不得使用强反光玻璃及建材,门区、服务中心等室外不得使用强光照明或装饰性灯光设备。
5在长白山旅游总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3-5%)的资金作为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6、建立生态旅游信息管理库,为管理决策服务。
7、对加强旅游管理人员 “生态旅游”科技知识的系统培训,提高素质。
8、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制定系列完备生态旅游环保规则,印成册子,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