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提示

发布时间:2022-05-10 15:00

全区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规范餐饮经营行为,打造放心消费环境,维护长白山“放心消费示范试点城区”的荣誉,现提示如下:

  根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消费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收费的或者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餐具;(二)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加收费用;(四)设置最低消费;(五)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消毒餐具费等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六)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违反以上规定,根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同时,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不合理的待遇时,要敢于运用正确的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发现餐饮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随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